物流快递的“霸王条款” 公布 13种“潜规则”市民可拒

发布日期:2011-06-14 来源:整理

[导读] “先签字后验货!”有过网购经历的人大多遇到过这样的“霸王条款”。日前,临沂市工商局开展了对全市物流快递行业的整顿,公布了13条中小物流快递企业存在的“霸王条款”。 这13项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: 先签字后验货; 不对运输延误...

“先签字后验货!”有过网购经历的人大多遇到过这样的“霸王条款”。日前,临沂市工商局开展了对全市物流快递行业的整顿,公布了13条中小物流快递企业存在的“霸王条款”。

这13项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是:

  1. 先签字后验货;
  2. 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;
  3. 有权开封查件;
  4. 查询、索赔应在15日内提出,过期不予受理;
  5. 未上保险的货物如丢失、损坏,按运费的2倍至4倍赔偿;
  6. 外包装完好不对货物的内在数量、质量、损坏负责;
  7. 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不承担责任;
  8. 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,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或损坏,责任自负;
  9. 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得诉诸法院解决;
  10. 过期按无货主处理;
  11. 一切货损在总价值的3%以内属正常损耗;
  12. 易碎物品损坏不予赔偿;
  13. 货物到达后通知提货,收货人应在3日内提取,否则每超过一天,每件货物加收3元保管费。

工商局工作人员指出,这13类合同格式条款,违反了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规避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,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。

工商人员提醒,消费者遇到此类“霸王条款”时要向工商机关投诉。随着查纠工作的进一步深入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拒不纠正或依然存在“霸王条款”的经营者,依法予以严厉查处,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。